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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的意思69句集锦

虚伪的意思

1、在该案中,最高法在二审中认定当事人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与其他三家公司的票据交易活动“名为票据转让,实为借贷”,构成《民法总则》第146条“通谋虚伪”行为,应以实际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表面合法的票据贴现、票据背书属于虚伪行为,应归于无效。

2、因此,尽管《会议纪要》及司法实践中都对让与担保中虚伪意思表示的排除达成结论性共识,在解释路径上却大相径庭。本文将着重对两种解释路径进行分析,一则通过写作加深对虚伪意思表示的理解;二则这一细微区别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重大,评估案件时需多一重心理预期。

3、该案例中,B公司支付的款项,由李四代为回流,而A公司客观上无法知道回流。(虚伪的意思)。

4、诚实人不是一定不会说假话,只在坚守道德、原则的时候撒谎的人,也是诚实的人,虚伪的人就是不管什么时候的是假话,有时候连自己是不是生活在自己的虚伪中都不知道了。

5、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请求权基础研究——由(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案引发的思考

6、这种人的可怕之处在于,他们不一定是发自内心地欣赏你。

7、跟实际不符合:~现象。做学问要老老实实,不能有半点~。

8、人难免都会犯错走弯路,但虚伪的人,不仅不懂反思自己,反而喜欢见风使舵。

9、2017年3月6日,高安城投(甲方、受让方)与华金证券(乙方、转让方)签订《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约定: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本合同项下乙方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乙方向甲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合伙企业47900万份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之转让价款总额为79亿元。甲方应于实缴出资划入标的公司接收出资的账户之日起满3年之日,甲方可以选择全部受让或部分受让乙方实缴出资所对应的合伙份额;如选择部分受让,则在满3年之日前支付份额转让价款的20%。第4年每季度末之前支付份额转让价款的20%。满4年累计受让比例为该合伙份额的100%,则全部回购。该协议4条“溢价款支付”还另行约定,高安城投向华金证券按央行一至五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4%,首年为5%的年利率(溢价率)支付份额受让溢价款。且该溢价款不得冲抵合伙份额转让款。针对本合同项下甲方负有的全部转让价款及溢价款支付义务,甲方同意由奥其斯公司为该笔债务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乙方与奥其斯公司签署《法人保证合同》为准,甲方同意罗嗣国个人为该笔债务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乙方与罗嗣国签署的《自然人保证合同》为准。

10、民法典时代,金融领域格式条款裁判规则全汇总(虚伪的意思)。

11、在司法实务领域涉及虚假意思表示的案件大多与合同或协议相关(虚假离婚、虚假房屋交易等关于身份、物权登记的案件也大概率存在合同或协议)。在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对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份双方依约履行多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其主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了“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但庭审中对方未能举证证明任何一方曾作出过合同之外的意思表示,亦未能证明双方为通谋而进行了“意思联络”,仅仅是按照诉讼请求对合同内容及履行过程进行刻意地解释来曲线救国。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持情况下,这样的解释难免显得牵强和苍白,因为以合同本身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来证明合同签订时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难于上青天,很容易步入“以有证无”、“以客观结果否定主观动因”的逻辑困境中。

12、当认知不协调引起人们虚伪的感觉时,行为会往好的方面改变。研究者( Aronson,Fried&Stone,1991)推测在这种条件下,产生虚伪感的个体会经历强烈的认知不协调。而且这种虚伪的感觉非常强烈,以至于采取间接方法(如使自己分心,或者通过想象提高自我感觉,又或者进行其他受赞扬的正面行为)都不能减少个体的不协调感。只有使用直接方法消除所说与所做之间的矛盾,才能减少认知上的不协调。

13、一旦听到这几句话,看清他们的真面目,还是趁早远离。

14、于是就有这么一类人,整天把钱挂在嘴边,彰显自己的情义,却从不兑现。

15、原告(被上诉人)周涛诉称:2012年3月28日,周涛与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胜公司)、许斌、钱滔、无锡兰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许斌、钱滔向周涛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8个月,借款利息为年利息25%,先付息后付本,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被告凯盛公司、兰腾公司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协议签订后,周涛将6000万元款项支付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出具了借据,但被告逾期未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许斌、钱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凯盛公司、兰腾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16、“咱俩谁跟谁呀,这种小忙还要收钱?太不够朋友了吧。”

17、B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一批货物,价税合计1160万元;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支付了订金40万元,然而,A公司并无发货之打算,B公司也并无采购之意思,但是彼此均认为对方是打算真实交易的。发货期将至,合同项下的货物疯涨,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履约。经法院查证,A、B公司当时均误以为对方系真实意思,而A公司其实只想卖发票、B公司当时只想买发票,本案中,发票已经开具并予以抵扣。

18、关键词:追索权、出票人、前手、背书、承兑人

19、(2)路径a观点的赞同者认为,赠与、买卖、让与担保等法律关系项下均产生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效果。故所有权发生变化并不意味买卖(指典型的股权转让)关系成就。“让与”因“担保”产生,却冠以“买卖”之名,故后者属于虚伪意思表示。

20、但是,人性有个弱点,越急于表现什么,说明内心越缺什么。

2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2、滴滴海外IPO构成虚假陈述吗?——滴滴在美面临集体诉讼面面观

23、根据查明事实,2012年底,正拓公司对民生银行有7000余万元的逾期贷款无法归还。罗某某向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工作人员提出,由有色金属公司向上海红鹭购买阴极铜,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再由红鹭公司持该票据向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申请贴现,罗某某承诺会确保红鹭公司将所得贴现款用于归还正拓公司的逾期贷款。

24、对于《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的效力,对于各主体签订该两协议是否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本案两级法院认定结果相反。

25、(6)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

26、    该案例中,K公司和B公司均系真意保留,但是意思受领方系真实意思表达,应认定K公司→A公司→B公司系真实交易,完整交易认定流程应当认定为:张三→李四→K公司(这里应当判定李四以K公司的名义将货物销售给A公司)→A公司→B公司→李四→王五(这里应当判定李四以自己的名义将货物销售给王五)。

27、注:《买卖双方均为单独虚伪意思表示(无通谋)案例一案情关系》示意图

28、因为没经验,装修时她特意去找了一位有监理经验的熟人。

29、股权让与担保不同,双方均需遵照执行《股权转让合同》以实现担保效果。至少债权人(股权受让人)单方追求该协议的真实性。仅此一点便瓦解了“通谋”之特征。其实对当事人而言,“股权转让”同“股权质押登记”一样属于自我保护的方式,前者甚至更为便捷,可保证债权人在必要时通过自力救济达到优先受偿效果因此,在债权清偿前的阶段,债权人就是要真实的获得股权,不存在虚假意思的探讨空间。

30、李四同时负责A公司的购销业务,有一批货物,张三拟销售出去,于是,李四找到张将张三的这批货物销售给了王五。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是这样的:

31、马晨光律师受邀为山东省律协做房地产证券化主题演讲

32、可见,“信”不仅要求人们说话诚实可靠,切忌大话、空话、假话,而且要求做事也要诚实可靠。

33、关于凯胜公司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的问题。首先,凯盛公司与许斌属于挂靠关系,凯盛公司对许斌挂靠其名下承建工程需要借款融资的事实明知,并通过股东会决议认可许斌向周涛借款。因涉案工程是许斌以凯盛公司的名义从事的建设工程,对外关系上许斌与凯盛公司实为一体。其次,许斌与周涛的借款协议中明确载明,所借款项是用于许斌与凯盛公司的合作建设项目。涉案借款的用途是用于本应当由凯盛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BT项目,凯盛公司有筹措建设资金的义务。而根据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办事处与承包人凯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凯盛公司有监管工程款使用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凯盛公司以被挂靠人身份对涉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表明凯盛公司并非普通的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凯盛公司应当继续举证证明其属于善意第三人。因凯盛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善意第三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凯盛公司主张免除保证责任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令其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34、习惯阿谀奉承的人,处事圆滑,总是等到别人先说出想法后,再顺杆往上爬,很少真正表露自己的态度。

35、虚伪,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不真诚、表里不一。

36、虚伪的意思是不是从内心出发,是虚假的,是抱着某种目的去做一件事。是为了得到一个好名声从而达到目的。

37、不同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获偿比例的影响——对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清偿顺序问题的解读

38、“通谋虚伪意思”的形象称呼,类似我们常说的“醉翁之意不在酒”、“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声东击西”、“表里不一”等情形。《民法典》一百四十六条对此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规定首次出现在《民法总则》中,《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保留。与真意保留不同,虚假意思表示的主体限定为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或“明知”,且须有“共谋”、“意思联络”的行为,而真意保留特指一方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相对方并不知情。

39、本案票据活动是各方通谋虚伪行为,所涉民事行为无效,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主张本案票据权利依法不应支持。本案中,有色金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利钢为达到向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借款之目的,在与该行协商以票据贴现形式借款并保证以所借款项归还正拓公司逾期贷款的同时,亦与红鹭公司总经理房绪庆协商,由正拓公司、有色金属公司分别与红鹭公司签订无实物交割的阴极铜连环贸易合同,红鹭公司将钱款转手并从中赚取差价。罗利钢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及红鹭公司商妥后,各方即开始实施并在同一天完成了上述协商的所有事宜,即2012年12月28日早晨,有色金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利钢与其公司员工,及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员工严东军等人先一同前往红鹭公司,由红鹭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内容的《阴极铜购销合同》、有色金属公司开立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宝合作协议》、《贴现申请表》等一系列材料上盖章。之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员工立即携带上述材料赶回该行办理贴现手续。当日下午,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将贴现款转入红鹭公司账户,红鹭公司在扣除其所述的差价款后将余款全部转入正拓公司在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开立的账户,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即扣划收回了正拓公司所欠的逾期贷款。上述行为中,首先,有色金属公司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均明知本案票据开立、贴现及系列合同签订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只是就民生银行南昌分行而言,其上述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能够实现正拓公司归还其逾期贷款,而有色金属公司的目的则除了用该笔借款归还正拓公司的逾期贷款外,还能够再继续获得一部分借款以解决其资金困难问题。其次,对于红鹭公司而言,虽按其所述,其系出于赚取差价签订了案涉合同及相关文书,红鹭公司并不知晓有色金属公司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借新还旧、转嫁风险的真实意图,但是红鹭公司至少明知其与正拓公司、有色金属公司分别签订的《阴极铜购销合同》没有真实交易内容。故对于本案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红鹭公司账户收到的票据贴现款的用途亦并非用于向正拓公司支付票据项下《阴极铜购销合同》的货款,有色金属公司、民生银行南昌分行、红鹭公司均属明知。三方虽然明知本案票据项下无真实交易关系,但出于不同真实目的,相互合谋实施了该票据行为,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因此,本案票据活动是各方伪装行为,所掩盖、隐藏的真实行为实际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及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据此,本院对本案通谋虚伪的票据活动所订立的《阴极铜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贴现宝合作协议》、《贴现申请书》、《担保合同》,均确认无效。虽然上述票据活动所涉合同均因属各方伪装行为而应认定为无效,但是,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持有的本案票据在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属有效票据。只是,由于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取得该票据,系出于实现正拓公司能够归还所欠其逾期贷款的目的,而在明知该票据的签发、转让均无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与有色金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罗利钢以通谋虚伪行为取得。而且,为取得该票据,作为有色金属公司和正拓公司的开户行,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亦在明知有色金属公司并不具有支付该票据项下款项能力的情况下,为其单笔授信了该票据票面金额的贴现额度,而本案票据贴现占用的亦正是该贴现额度。因此,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取得本案票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情形,据此,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退一步说,即便民生银行南昌分行享有票据权利,但因其在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债务人红鹭公司与出票人有色金属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红鹭公司以此抗辩其不应承担本案票据义务,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红鹭公司的抗辩,本院应予以支持。

40、生活、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喜欢马后炮、事后诸葛的人。

41、最高院《会议纪要》思考笔记(上)——名股实债的效力否定限制与性质转换

42、越是真心待你的朋友,金钱和友情反而分得越清。

43、 我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出台实施对我国民事规范领域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44、笔者还发现,之所以对通谋虚伪行为制度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不是因为对通谋虚伪概念本身的理解存有偏差,而是对被判断行为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标准。具体到让与担保中,是否形成了“让与”和“担保”两种法律关系,还是说“担保”只是商业目的?法律关系和商业目的的不一致时是否应被定性为一真一伪?

45、如果这个命令书上写到:命令张三见到本书之后,立马给收款人李四3000元,不得延误。——那么这就是即期汇票。

46、往后余生,愿你我擦亮眼睛,择良友而交,与益友而处。

47、过往司法实践中,有案例认定合伙型基金中,劣后级LP对优先级LP的份额回购约定合法有效。

48、  该案例中,作为卖方的公司,显然没有销售真酒的意思,但是在本案中,显然是可以购销真酒的契约来约束双方。故而,我们认为,双方之间存在购销酒的真实交易。

49、朋友询问对方,结果对方却不断推诿:“你相信我,我不会坑你的……”

50、后来他又一次找我帮忙,我开玩笑地提起之前的事,没想到他当即变了脸色,指责说:

51、无卖方员工串通的买方单独虚伪意思表示,通常见于合同诈骗中的买方诈骗。

52、有一天,小猫在河边玩,看见了一个蛋,就把蛋抱到了河边的一棵大树下。

53、不真实;不实在;做假:这个人太~。他对人实在,没有一点儿~。

54、注:《卖方单独虚伪意思表示——无买方员工串通的卖方单独虚伪意思表示案例案情关系》示意图

55、张三是A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拓展销售业务的过程中,张三发现客户甲乙丙丁不需要发票,于是告知甲乙丙丁,我公司(A公司)销售给你们一批货物,原本价税合计1160万元,不要发票的话只需要1130万元。张三和甲乙丙丁达成合意后,又找到B公司,对B公司说,我公司可以卖给你一批发票,价税合计1160万元,开票费60万元,走账得听我的,并且你得让我公司感觉到你们公司与我公司是真实交易,不能让老板知道。

56、据生活观察,虚伪的人,都有这4个特征,当你身边有这种人,越早远离越好。

57、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天性,任何一个人都不喜欢跟虚伪的人打交道。都说人际关系很复杂,其实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人心复杂,在心理学上,小人都习惯给自己包裹一层华丽的外衣,但他即便再怎么装,也会在时间下暴露出来。

58、还记得前两年,有个朋友找我帮忙写篇汇报,不停地强调“你帮了我大忙,稿酬多少,一定得给你。”

59、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担保物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思考

60、引证解释:鲁迅《彷徨·伤逝》:“她从此又开始了往事的温习和新的考验,逼我做出许多虚伪的温存的答案来,将温存示给她,虚伪的草稿便写在自己的心上。”

61、2017年2月24日,奥其斯合伙注册成立,出资为6亿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为激石伟业委派代表万依林。高安城投、华金证券、激石伟业根据约定向奥其斯合伙缴纳了合伙份额的出资。华金证券的出资79亿元,是江西银行通过华金融汇9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兴业银行托管专户缴纳。华金证券、高安城投、激石伟业分别持有奥其斯合伙83%、20%、0.17%的合伙份额。

62、(13)不排除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未涉及回购条款,另签订协议安排,可参考《思考笔记》(上)中的例

63、《思考笔迹》(上)中,我们对“名股实债”和“股权让与担保”进行了比较。经解构可知,两者交易架构、合同数量等方面的区别并不能导致其在通谋虚伪制度的适用上存在差异。“名股实债”中,股权转让系虚伪意思表示的说法仍然值得商榷。事实上,是否存在虚伪意思表示是对当事人主观内心意志作出的主观判断,我们只能通过外化的行为不断接近当事人真实想法,却难断言对他人的意图“揣测”正确。因此不建议以XX行为、XX交易属于虚假意思表示作为绝对固定裁量思路,具体问题当具体分析。

64、本案的交易模式有些类似信托交易中,劣后级投资人对优先级投资人提供差补。《九民纪要》第90条对信托中劣后级投资人对优先级投资人差补的效力是予以认可的。本案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是否与《九民纪要》第90条形成冲突?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九民纪要》第90条与本案争议法律关系性质并不一致。由此可见,信托交易中,劣后级投资人对优先级投资人差补按照《九民纪要》的规定仍然是有效的。

65、从本案最高法院审理思路,我们或许可以推测,实践中,各种名为什么,实为什么的交易模式,其虚伪意思表示都可能适用《民法总则》/《民法典》第146条被认定无效。

66、相关刑事判决已查明各方当事人是基于为促成奥其斯公司向江西银行融资目的而签订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67、注:《买方单独虚伪意思表示——无卖方员工串通的买方单独虚伪意思表示案例二案情关系》示意图

68、而“信”的基本内涵也是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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